环保法例

环保法例

管理噪音的法例

为管制各类环境噪音,当局特别制订了多项法例。当中,1989年便率先实施《噪音管制条例》,以便对噪音问题作出全面的管控。有关条例管制建筑、工商业楼宇、邻里及新登记车辆所发出的噪音。

此外,警方会负责管制住宅楼宇及公众地方的噪音。如接获有关噪音的投诉,警方会根据当时情况以合理的取向进行管制。此外,管制防盗警报系统噪音的工作亦会交由警方负责。

政府已制订《民航(飞机噪音)条例》管制环境噪音。按该条例规定,所有亚音速飞机必须持有证明书,确定飞机符合最严谨的噪音标准,方可在香港国际机场升降。

 

于2008年12月31日已实施的噪音管制环保法例

           
噪音源 法例   管制范围   管制当局
一般建筑噪音 1988年《噪音管制条例》 (香港法例第400章);

1989年《噪音管制(一般)规例》;

1996年《噪音管制(建筑工程)规例》;

2001年《噪音管制(建筑工程指定范围)公告》
 
  凡于公众假期及晚上7时至翌晨7时,使用(a)机动设备作业者;及(b)于指定范围进行某些高噪音工程,均须先取得建筑噪音许可证方可进行。许可证由环境保护署署长按照有关的两个法定技术备忘录发出。   环境保护署署长
及警务处处长
撞击式打桩
1988年《噪音管制条例》 (香港法例第400章);

1989年《噪音管制(一般) 规例》;

1989年《噪音管制(上诉委员会) 规例》;

1997年《噪音管制(修订)条例》
 
  (a) 严禁在公众假期及晚上7时至翌晨7时,进行撞击式打桩工程;及

(b) 在其他时段进行撞击式打桩工程,亦须取得建筑噪音许可证方可进行。环境保护署署长将按照有关法定技术备忘录签发许可证。
  环境保护署署长
及警务处处长
工商业活动噪音 1988年《噪音管制条例》(香港法例第400章);

1989年《噪音管制(一般)规例》;

1989年《噪音管制(上诉委员会)规例》
 
  透过发出「消减噪音通知书」,管制工商业活动产生的噪音,包括通风系统噪音。环境保护署署长将按照有关法定技术备忘录发出通知书。   环境保护署署长
邻里噪音 1988年《噪音管制条例》(香港法例第400章)
 
  管制于(a)公众假期及晚上11时至翌晨7时发出的滋扰性噪音;及(b)全日管制某类滋扰性噪音源。   警务处处长
产品噪音 1988年《噪音管制条例》(香港法例第400章);

1991年《噪音管制(手提撞击式破碎机)规例》;

1991年《噪音管制(空气压缩机)规例》
 
  管制进口、制造、供应及使用手提撞击式破碎机和手提空气压缩机,规定这类高噪音建筑设备必须符合严格的噪音标准,并须贴上环境保护署署长签发的噪音标签方可使用。   环境保护署署长
及警务处处长
个别车辆噪音 1982年《道路交通条例》(香港法例第374章);

1988年《噪音管制条例》(香港法例第400章);

1996年《道路交通(修订)条例》;

2002年《噪音管制(汽车)(修订)规例》
 
  规定所有在香港首次登记的车辆(包括巴士、商用车辆、货车及电单车)必须符合严格的噪音标准。   环境保护署署长
及运输署署长
  1983年《道路交通(车辆构造及保养)规例》
 
  严禁任何未装设灭音器,或配置曾改装或功能不良灭音器的车辆在道路上行驶。   警务处处长
及运输署署长
交通管制 1982年《道路交通条例》(香港法例第374章);

1992年《道路交通(修订)(3号)条例 》
 
  以环境理由管制交通。   运输署署长
防盗警报系统 1988年《噪音管制条例》(香港法例第400章);

1996年《噪音管制(修订)(2号)条例》
 
  (a) 规定安装在楼宇内的防盗警钟,不得响闹超过15分钟;及(b) 除非车辆确实受到干扰,否则所有车辆防盗警报器一律不得响闹,而响闹时间亦不得超过5分钟。   警务处处长
飞机噪音 1986年《民航(飞机噪音)条例》(香港法例第312章);

1987年《民航(飞机噪音)(证明)规例》;

2002年《民航(飞机噪音)条例(修订附表)公告》
 
  (a) 规定所有亚音速狭体喷射机必须符合最严格的国际噪音标准,方可在香港升降;及(b) 规定所有亚音速喷射机必须遵照国际民航公约规定程序领取证明书,方可在香港升降。   民航处处长

《噪音管制条例》有关法团管理层须就法团重犯的噪音罪行负上个人法律责任的条文已于2004年10月实施。

上述条例及规例的细则可从律政司的「双语法例资料系统」网页找到,网址是http://www.legislation.gov.hk/

注: 有关污染投诉及执法行动,请参阅资源与刊物的「奉公守法」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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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日期 : 二零零九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