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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与解决方案

车辆使用生化柴油

车辆使用生化柴油

引言

生化柴油是以菜油、动物脂肪、煮食废油等等制成的可再生燃料。它(不论是纯生化柴油或已与汽车柴油混合的汽车生化柴油混合物)可用作汽车燃料。

并非所有柴油車辆都可以与生化柴油或生化柴油与汽車柴油的混合物相容。汽車制造商普遍接受含有生化柴油不超过5%的汽車柴油作为他们的汽車的燃料。更高含量的生化柴油会导致与某些型号的車辆不相容的问题。视乎汽車制造商的意見,不相容问题或可在更换某些引擎零件后得到解决

环保效益

生化柴油是一种可再生能源,燃烧它时释出的二氧化碳会由植物透过光合作用吸收,提供制造生化柴油的原料。更多使用生化柴油,代替不可再生的化石柴油,有助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抑制由温室气体水平上升引致的全球气候变化。就改善路边空气质素的潜力而言,欧盟V期柴油与生化柴油相若。

管制汽车生化柴油的法规

规管汽车生化柴油的法定条文载于空气污染管制(汽车燃料)规例(第311L章)的最新修订内(查阅详情,请按这里)。

管制法规的主要内容如下:

(a) 汽车生化柴油规格 (第2条、第10条及附表3)

汽車生化柴油包括纯生化柴油及由纯生化柴油与汽車柴油混合而成的生化柴油混合物, 它们的规格为

  (i) 供应或出售予汽车使用的纯生化柴油须符合上述规例附表3指定的规格;这规格与欧盟 EN 14214标准大致相若;以及
     
  (ii) 汽车生化柴油必须由符合EN 14214标准的纯生化柴油与符合规例附表1内指定的汽车柴油规格(即欧盟V期汽车柴油标准)的柴油混合而成;

(b) 标签规定 (第11条、第12条及附表4)

  (i) 出售含超过5%生化柴油的汽車生化柴油须附有标签(标签样本见下文); 及
     
  (ii) 汽車生化柴油中的生化柴油含量(以百分比表示) 不能与标签显示的生化柴油含量百分比相差超过1%( 例如标签注明汽車生化柴油的生化柴油含量为15%, 则生化柴油含量应介乎14% 与16%, 首尾兩數包括在内)。

标签样本

[标签样本]

(c) 违反规定的罚则 (第10条、第11条及第12条)

  (i) 违反 (a) 项汽車生化柴油规格,最高可处罚款50,000 元;及
     
  (ii) 违反 (b) 项标签规定,最高可处罚款50,000 元。

上述资料旨在向公众扼要介绍《空气污染管制(汽车燃料)规例》(第311L章)(“规例”)中对汽车生化柴油的规管。它并不是作为规例的法律释义。如有疑问,读者可直接查阅香港法例第311L章《空气污染管制(汽车燃料)规例》和前述的修订规例。该规例可在政府新闻处刊物销售小组订购或于网上「政府书店」选购,网址为:

http://www.gov.hk/tc/residents/government/publication/bookstore.htm

另外也可在双语法例资料系统内查阅,网址是:

http://www.legislation.gov.hk。 

税务优惠 

你为推广使用生化柴油作为汽车燃料,汽车生化柴油不用课税。

本港生化柴油的供应

目前本港有三间生化柴油生产商,其中两间已投产,另一间估计于2011年投产。

给使用汽车生化柴油的驾驶人士的意见

驾驶人士应查核在加油机或容器上是否附有标签。若没有标签,该汽車生化柴油应该含有不高于5%的生化柴油,并且适用于所有车辆;若附有标签,应核对标签上提供的生化柴油含量,并在使用前谘询有关的认可车辆代理商。

如有疑问,请向生化柴油零售商查询生化柴油含量。

查询

查询或举报怀疑不符合法定规格的汽车生化柴油,请与环境保护署联络:

电话 : 2594 6393
传真 : 2824 9361

地址 : 香港湾仔税务大楼45楼4518室,环境保护署流动污染源组

修订规例

第311L章 空气污染管制(汽车燃料)规例 

研究报告

使用生化柴油作为香港車辆燃料之可行性研究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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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日期 : 二零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