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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臭氧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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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及公告

   

1. 削减氟氯烃(HCFCs)进口配额
 
    按照在2007年9月《蒙特利尔议定书》缔约方会议中,订立的加速逐步淘汰氟氯烃(HCFCs)的新时间表,香港在2010年至2014年期间的每年进口配额须削减至1989年基准量的25%。本署已发函各间根据《保护臭氧层条例》注册的公司,通知他们这个新的要求。有关进口配额编配制度,详情可参阅指引
 
 

2. 单张、海报及指南

    

禁止进口含氟氯烃(HCFCs)的产品 - 单张New
禁止进口含氟氯烃(HCFCs)的产品 - 海报New
回收及减少释放氟氯烃(HCFCs)制冷剂的指南New

  

 
 
3. 禁止进口含消耗臭氧层物质(ODS)的产品

    立法会于2009年12月2日通过《保护臭氧层(含受管制物质产品)(禁止进口)(修订)规例》。修订规例由2010年1月1日起分阶段禁止进口受管制产品,范围由原先含有氯氟化碳(CFCs)及哈龙的受管制产品(包括冷冻及空调设备、喷雾剂产品例如计量吸入器、隔热嵌板及预聚合物)扩大至含有其他物质包括氟氯烃(HCFCs)的受管制产品。
 

 

 
(i)        201011:禁止进口所有含有氯二氟甲烷(HCFC-22)的产品,以下的房间空调机(按《能源效益(产品标签)条例》定义,其额定制冷量不超过7.5千瓦)除外。这些房间空调机禁止进口日期为:
(a) 201071: 分体式房间空调机;和
(b) 201271: 独立式(窗口式)房间空调机;
(ii)       201511:禁止进口所有含有HCFCs的产品,含有二氯三氟乙烷(HCFC-123)者则除外;以及
(iii)      202011:禁止进口所有含有HCFCs的产品。

 

 
修订规例亦由2010年1月1日起禁止进口含有CFCs的计量吸入器及含有HCFCs或溴氯甲烷(BCM)的灭火器。

有关规例的详情可参阅2009年12月4日刊登于宪报的
第244号法律公告

其他参考资料:

2009年12月2日新闻公报 : 环境局局长于立法会的致辞全文

 

4. 修订《保护臭氧层条例》(第403章)的附表
 
     根据宪报2009年第114号法律公告《保护臭氧层条例》(第403章)的附表,将会在2009年10月1日作出以下的修改:
 

(a)    清楚表明,除非在该附表内另行述明,否则该附表所列的耗蚀臭氧层物质包括该物质的异构体;

(b)  在该附表内就溴氯甲烷(BCM)加入新的部分(9),将这项新加的耗蚀臭氧层物质纳入该条例的管制范围;及

(c)  更改某些耗蚀臭氧层物质的中文名称(例如更改HCFCs为氟氯烃),使其与联合国所用的版本一致。

   
     详情可参阅2009年第114号法律公告
 
 
 

 


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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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逐步取缔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时间表图片] 香港逐步取缔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时间表
[《保护臭氧层(受管制制冷剂)规例》认可的循环再用及回收设备图片] 认可的循环再用及回收设备
如何协助保护臭氧层?

 


小册子

  

 

的产品 - 单张New
禁止进口含氟氯烃(HCFCs)的产品 - 海报New
回收及减少释放氟氯烃(HCFCs)制冷剂的指南New
保护臭氧层条例指南
保护臭氧层(受管制制冷剂)规例简介

[进口或出口消耗臭氧层物质货车司机须知图片]

进口或出口消耗臭氧层物质货车司机须知
在化学废物处理中心销毁消耗臭氧层物质须知
取缔氟氯化碳(CFC)的指引

 

 


连结

  

[前往双语法例资料系统的《保护臭氧层条例》(章号403)图片] 前往双语法例资料系统的《保护臭氧层条例》(章号403)

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

法律公告

有用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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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日期 :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