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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换 欧 盟 二 期 柴 油 商 业 车 辆 为 新 商 业 车 辆 资 助 计 划

 实 施 欧 盟 五 期 车 辆 排 放 标 准

 

资 助 计 划 

 

车 辆 是 香 港 空 气 污 染 第 二 大 源 头 。 在 各 类 车 辆 中 , 以 柴 油 商 业 车 辆 造 成 的 空 气 污 染 最 为 严 重 。 其 中 欧 盟 二 期 车 辆 排 放 的 可 吸 入 悬 浮 粒 子 和 氮 氧 化 物 , 比 欧 盟 四 期 车 辆 分 别 高 出 七 倍 及 一 倍 。 为 改 善 本 港 空 气 质 素 , 由 2010年 7月 1日 起 至 2013年 6月 30日 , 政 府 会 向 欧 盟 二 期 柴 油 商 业 车 辆 车 主 提 供 一 笔 过 资 助 , 鼓 励 他 们 购 买 新 商 业 车 辆 , 尽 早 替 代 他 们 的 欧 盟 二 期 旧 车 。 资助计划

 这 项 资 助 计 划 中 的 “ 商 业 车 辆 ” , 是 包 括 轻 型 货 车 、 中 型 货 车 、 重 型 货 车 、 公 共 小 巴 、 私 家 小 巴 、 非 专 利 公 共 巴 士 及 私 家 巴 士; 而 “ 欧 盟 二 期 柴 油 商 业 车 辆 ” 则 按 下 表 的 首 次 登 记 日 期 划 分。

 

欧盟二期柴油商业车辆的界定
车辆类别[1]
许可车辆总重
首次登记日期
(包括首尾两天)
货车
不超过3.5公吨
1998年10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
超过3.5但不超过4公吨
1998年10月1日至2001年9月30日
超过4公吨
1997年4月1日至2001年9月30日
非专利巴士
不适用
1997年4月1日至2001年9月30日
柴油小巴
不超过3.5公吨
1998年10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
超过3.5但不超过4公吨
1998年10月1日至2003年7月31日
超过4公吨
1998年10月1日至2001年9月30日

 [1] 车辆类别、许可车辆总重及首次登记日期,以运输署车辆登记文件所列为准。

   

计 划 详 情
资助计划
  
实 施 欧 盟 五 期 车 辆 排 放 标 准
 
《2012年空气污染管制(车辆设计标准)(排放)(修订)规例》已获立法会通过,将于二○一二年六月一日起实施。修订规例规定由二○一二年六月一日起,除设计重量不超逾3.5公吨的柴油轻型货车外,新登记车辆须符合欧盟五期废气排放标准;至于新登记而设计重量不超逾3.5公吨的柴油轻型货车则须由二○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符合欧盟五期废气排放标准。

 
有意参与更换欧盟二期柴油商业车辆资助计划的合资格车主,而他们所订购的车辆是属于欧盟四期型号,必须与车辆供应商作出适当安排,确保能够在上述实施欧盟五期车辆废气排放标准日期之前为车辆作首次登记,避免因收紧法定车辆废气排放标准而无法符合法例的车辆首次登记要求,并因此未能符合获得资助的资格。

 
此外,现时环保商用车辆的认可标准订定在欧盟五期水平。根据常规安排,我们每年会按当时的法定废气排放标准及最新的车辆技术,检讨认可标准。若检讨后须收紧当时的认可标准,新认可标准会由每年四月一日起实施。在实施建议的欧盟五期法定车辆废气排放标准后,我们会沿用同一安排检讨是否需收紧现有的认可标准。换句话说,环保商用车辆的认可标准会维持在欧盟五期水平至2013年3月31日为止。因此,若车主所订购的车辆是属于欧盟五期型号,并且在上述日期或之前作车辆首次登记,仍可享有环保商用车辆的税务宽减

 

申 请 手 续
 

运输署网页

 

查询
 
如有查询,请与下列部门联络:
事项:
资助计划
详情
环保商用车辆税务宽减计划
申请资助方法及程序
部门:
环境保护署
运输署
地址:
香港湾仔税务大楼45楼4518室环境保护署流动污染源组
香港金钟道95号统一中心3楼运输署香港牌照事务处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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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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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4 9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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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日期 : 二零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