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环境保护2006 第 1 章第 2 章第 3 章第 4 章第 5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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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环境保护运动委员会

环境保护运动委员会于1990年成立, 旨在提高大众的环保意识, 鼓励社群为更美好的环境作出贡献。本会委员由特区行政长官委任,他们分别来自绿色团体、教育及学术界、工业及工商机构、专业团体及社会服务团体,而有关政府部门,包括环境保护署,亦派员出任该会委员。自成立以来,环境保护运动委员会为社会不同阶层人士举办了不少环保活动。

职权范围

环境保护运动委员会的职责包括:

i. 经常促使公众关注环保问题,从而在保护环境方面培养开明的态度和更负责任的行为;
ii. 检讨保护环境的宣传工作及教育活动所带来的影响及效益,适当时跟进检讨结果;
iii. 在推行社区环保教育方面,向政府提出建议;
iv. 与环保团体及其他组织共同调动及管理资源,从而提高本港的环保意识;
v. 促进和在必要时协调非政府团体及政府部门所举办的各项宣传活动;及
vi. 在经费许可的情况下,为本港的联合国「世界环境日」、一年一度的环保节,以及委员会决定进行的其他特别环境保护计划统筹和监察各项活动。

环境保护运动委员会委员名单 (2004年1月至2005年12月)

主席
李宗德先生, BBS, JP

副主席
吴方笑薇女士, BBS

委员
陈捷贵先生, JP
陈世彪先生
陈特楚先生, MH, JP
周转香女士, MH, JP
孔美琪女士
刘惠娟女士
罗致光博士, SBS, JP
罗君美女士
徐是雄教授, SBS
谭兆炳先生
曾宝强博士

当然委员
民政事务局局长或其代表
环境运输及工务局局长或其代表
教育统筹局局长或其代表
环境保护署署长或其代表
卫生署署长或其代表
政府新闻处处长或其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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