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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命:
致力整治跨境污染问题及促进区域与国际性合作,藉此维护环境和公众健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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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广东省共同建立区域空气质素监测网络,并开始每日公布区域空气质量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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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签订关于空气污染防治交流合作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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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泛珠三角合作下的环保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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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相关人士谘询工作坊,为《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制定香港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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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始草拟新法例,对本港非除害剂有毒化学品的进出口、制造和使用实施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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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粤港两地的空气和水域一脉相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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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不会止于地域界线,它会随空气或海水飘游,甚或随 货轮飘洋过海, 越行政界线。要解决种种区域环境污染问题,唯一办法就是受影响的各方群策群力,无分你我肩负纾减污染的责任。环境保护署(环保署)深明区域合作的重要性,因此特设跨境及国际事务科,专注处理区域及国际污染问题。
2005年4月1日,环保署与环境运输及工务局的环境科合并后,跨境及国际事务科便正式成立,由一位副署长领导有关区域及国际事务的工作。跨境合作是环保署的重点范畴之一,随 全新的跨境及国际事务科展开工作,我们会加强这方面的要务。跨境及国际事务科也会处理与多项国际公约有关的事宜,据此管制各种污染,此外并会派员参与各类国际会议,介绍香港环保署的工作与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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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工作的核心是「粤港持续发展与环保合作小组」。该合作小组乃高层组织,成立要旨是促进双方在一系列环保与持续发展事宜上经常合作。合作小组的组长为香港环境运输及工务局局长与广东省环保局局长。经过十年的接触与合作后,双方政府在2000年6月成立该合作小组。
合作小组于2005年12月举行第六次会议,回顾各项合作的进展和讨论2006年的工作计划。是次会议的重点是空气及水污染(如下文所述),此外并讨论其他工作范畴,包括保护东江水质、植树造林、海洋资源保育、倡导工业机构提高能源效益和采用洁净的生产程序、加强技术交流和培训粤港两地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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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粤港持续发展与环保合作小组」于2005年12月20日在广东省举行第六次会议。 |

空气污染是粤港共同努力的首要任务。近年经常出现且肉眼可见的烟雾,是区域空气污染物在阳光下混合后的产物。解决问题的最有效方法是携手合作。因此,粤港两地政府于2002年协议共同减少空气污染,并订定在2010年或之前将空气污染水平降至低于1997年水平的远大目标。两地政府于2003年联合公布行动纲领,以达致目标。至今双方在推行多项重大的行动方案时取得良好的进展。
为了达到目标,香港和广东省现正各自采取行动消减污染。香港实施了车辆废气管制计划后,路边空气污染水平显著下降,刻下我们的焦点已转移至发电厂排放物和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等污染源头(详见第六章)。广东省亦正兴建四间大型天然气发电厂,这些设施预计可在2006年起分阶段投产,此外全省其他125兆瓦或以上发电容量的发电厂在2007年或之前装妥烟气脱硫装置,广东省并逐步装设低氮氧化物燃烧器和淘汰高污染的燃煤和工业锅炉。车辆废气方面,新登记车辆必须达到更严格的排气标准,另亦会推出汽车使用的低硫柴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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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运输及工务局常任秘书长(环境)郭家强先生(左图前排右二,右图左一)与环境谘询委员会成员联袂到广东省考察珠江三角洲区域空气质素监测网络的运作情况。 |
为处理空气污染问题,环保署及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广东省环保局)现正跟进各项合作措施。双方每年均会举行两次正式会议共商计划进展,另亦经常透过其他工作会议和互访,彼此交流及推展合作项目。2005年11月30日,双方共同建立的区域空气质素监测网络,每日在环保署和广东省环保局的网页向公众发布广东省13个监测站和香港三个监测站的区域空气质量指数。两地会每六个月公布较长期的空气质量报告。此外,我们亦计划在2006年落实区内火力发电厂排污交易试验计划的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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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众可在网上检视每个监测站的区域空气质量指数。 |
环境运输及工务局局长廖秀冬博士(左中)与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影响评价司司长祝兴祥先生(右中)在出海参观期间交换意见。 |
除广东省环保局外,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环保总局)也是环保署的合作伙伴。双方于2004年开始定期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的交流合作,2005年更将合作范围拓展至空气污染防治工作。

正如粤港共享同一空气区域,香港与广东省的水域亦一脉相连,双方共享珠江河口、后海湾和大鹏湾等水体。在改善水质方面,我们与广东省的合作历史不浅,当中后海湾和大鹏湾的环境管理更是重点计划。2005年,香港加入泛珠三角合作后,粤港两地的合作范围更进一步拓阔。
泛珠三角合作的成员包括国内九个省分(当中包括广东)、香港和澳门。各成员于2005年的年会协议携手控制沿珠江各地的环境污染,首要目标是以可持续方法在源头保护水质。
2005年,香港和广东省继续建立珠三角水质模型,工作预计可在2006年完成。这个水质模型主要针对下游流域,要旨是为双方提供一套可靠的分析工具,辅助我们构思珠三角区域水污染管理方案。此外我们现正与深圳当局研究其他措施和联合行动,以控制后海湾的水质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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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同开发中的珠三角水质模型。 |
环保署首席环保主任何嘉文先生于2005年9月在广州举行的泛珠三角区域水环境保护论坛上发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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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环保署打击跨境污染的工作可见,环境保护讲求分工合作,而这也是我们与国际合作的原则(详见资料方格)。要有效整治各类跨越地域的环境污染,必须靠区域和国际合作。今天,世界各地政府也认同这个道理,因此国际社会近年缔订了许多国际公约、协定和会议。凭借人类的共同努力,未来的环境将可绽现更健康怡人的新景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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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署理环境运输及工务局常任秘书长(环境)赵德麟博士(第一排右三)及环保署副署长李忠善先生(第一排左二)于2005年7月前赴成都出席泛珠三角区域环境保护联席会议第二次会议暨专题研讨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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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2月,由世界众多已发展国家缔订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彼此协定在2012年或之前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量5.2%。中国(包括香港)作为发展中国家暂时毋需履行此要求。然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作为国际社会一分子,矢志承担责任,悉力消减废气污染。为解决区域空气污染问题,我们已经制订发电厂废气排放上限,此举亦有助降低本港温室气体的水平。与此同时,我们与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合作,共同拟划在港推行「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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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署于2005年11月18日就为《斯德哥尔摩公约》制定
香港实施方案举办相关人士谘询工作坊。 |
过去30年间,化学品生产和贸易大幅增长,突显了有毒化学品(包括除害剂)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潜在风险。有鉴于此,近年国际间已采纳一连串针对有毒化学品全球性问题的国际公约。
《斯德哥尔摩公约》旨在管制有存在危险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该公约于2004年11月在中国生效,同时适用于香港。香港特区政府一直制定香港实施方案,该方案会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实施方案,并会于2006年11月送交公约缔约方大会。谘询相关人士是制定实施方案的重要一环,特区政府于2005年11月召开了一个由环保署主办的相关人士谘询工作坊,就香港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有关事宜谘询了相关人士。我们的实施方案会考虑有关的意见和建议。
最近另外一份公约─《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有毒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于2005年6月适用于中国,但暂不适用于香港。为了此公约适用于香港作好准备,以及为达致《斯德哥尔摩公约》的要求,环保署正拟备新法例,对本港非除害剂有毒化学品的进出口、制造及使用实施规管,预期于2006年将法例草案提交立法会。
| 环保署副署长李忠善先生(左中)于2005年9月在北京与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副司长岳瑞生先生(右中)及外交部孟建洪二等秘书(右三)会晤,共商编制《斯德哥尔摩公约》香港实施方案草拟稿的有关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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